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6號駁回抗告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經查,聲請人係於裁定遭駁回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有上開民事裁定影本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依上揭說明,該事件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