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93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為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