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5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拓凱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沉文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拓凱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增加董事席次,聲請人於111年6月24日經第4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變更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文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自堪信為真正。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關涉董事之人數,屬於該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故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家印附表:財團法人拓凱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