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字第20號

原告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施宇隆

訴訟代理人 楊婕榆

被告 孫嘉君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請求之金額重為訴之聲明(扣除已清償之部分,餘款為若干?),並就110年3月22日之陳報狀提出繕本1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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