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告 彭渟允

送達代收人 廖健智

原告 王邦中

被告 邱荺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原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荺涵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28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彭渟允、王邦中業各於110年5月5日、110年9月28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2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原告:彭渟允、王邦中)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彭渟允、王邦中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等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