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沈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智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6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沈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智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6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