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告 林志承

被告 吳則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