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陳惋瑤
上原告與被告 王淑君 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