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核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市龜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華鏘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一○八年五月十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向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雙方已達成協商為理由,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1份,債權人會議決議均同意,而該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應准許對該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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