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 王建裕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侯旻伸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陳沛緹
林怡君
參加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上列當事人間營造業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民國107年5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7041225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106年11月28日府都建字第1063527530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營造業法事件,不服內政部民國107年5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7041225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106年11月28日府都建字第10635275300號裁處),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惟本件係因參加人以原告違反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為由,移送被告所屬都市發展局審議,就有關違規資料已經初步整理,且本件爭議之工程所在地為新北市,為參加人行政執掌事項。是有關原告有無違反營造業法之違規事實,參加人就其行政執掌事項具有一定之瞭解,本院認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