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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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對人 陳淑貞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淑貞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行蹤不明,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

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

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業已遷至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1(高雄○○○○○○○○),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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