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2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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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52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9月20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