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8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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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8495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具狀表明是否同意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原告承當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