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8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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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8495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具狀表明是否同意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原告承當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莉庭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5 年度 北簡 字第 28495 號裁定(95.09.21)[撤回]
  • 臺北簡易庭 95 年度 北簡 字第 28495 號裁定(95.12.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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