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8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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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5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就原告95年9月18日聲請狀中之鑑定機關具狀表示意見
(被告同意大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抑或為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
進會為鑑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