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8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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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5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就原告95年9月18日聲請狀中之鑑定機關具狀表示意見
(被告同意大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抑或為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
進會為鑑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王依如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5 年度 北簡 字第 38550 號裁定(95.09.2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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