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57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
複代理人 施宜昕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30日下午2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