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李勝恩 法定代理人 李古 李原告 李勝仕
李 張金英 兼上一人 李家興 法定代理人弄40號.原告 李朝興
李岱珊 李達興 李旺興 李金興 李裕興 李鴻興 李增興 共同 沈朝標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郭榮 發
郭榮昌 郭相欽 郭榮錦 郭俊麟 上一人郭榮和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