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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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章瑞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貳仟肆佰壹拾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章瑞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168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期滿簽結,該案扣得之色情光碟共2,419片,因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惟按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甚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刑法第235條第3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謝章瑞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查獲並扣得色情光碟2,419片,其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1682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2年度上職議字第1039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查明屬實。而扣案之色情光碟2,419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且該等光碟經隨機抽樣勘驗結果,確均為男女交媾三點全露之猥褻物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有光碟擷取照片附卷可佐,足認該等光碟係含有猥褻畫面、影像之附著物,而均屬刑法第40條第2項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單獨宣告沒收為當。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沒收之依據,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並裁定沒收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趙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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