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5號債權人富創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祝 債務人聯羿設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零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1│142,300元│民國108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2│12,500元│民國108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59,500元│民國108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4│4,700元│民國108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5│3,200元│民國108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6│3,000元│民國108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7│5,100元│民國108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