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美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岸 原告 劉優珠
3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以本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執行標的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估價單、買賣行情表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郁菁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