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涂韻華
被 告 黃貴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23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7月2日下午2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6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
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