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原告 何志英 被告 吳品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請求被告返還其所遭盜領之金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5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