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彩榕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