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裙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裙樺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裙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3月5日下午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家樂福」賣場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新台幣〈下同〉5214元),得手後旋即將該等商品藏放於隨身攜帶之黃色包包內,並持其他商品結帳後離開現場。嗣因賣場人員000發覺有異,將林裙樺攔下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業經發還000),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林裙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000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家樂福愛河店交易明細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固於警詢及偵查中一度辯稱:伊只是忘了結帳云云。然查,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置於隨身攜帶之黃色包包內,並持盆栽、面紙、蓮蓬頭等商品結帳後離開現場乙節,業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000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上開黃色包包為一般造型、體積尚非巨大,而附表所示之商品種類繁多,大部分並含包裝盒,均非細微物件,此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在卷足憑,則被告在賣場內未取用購物籃或購物車,擅將如附表所示多達17種商品置於隨身攜帶之包包內,已甚可疑,其於離開賣場前復僅就盆栽、面紙、蓮蓬頭等商品結帳,卻未發覺包包內尚有如附表所示之17種商品尚未結帳,更與常情不符,顯係犯後卸責之詞,殊非足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竊得動產之客觀價值(如附表所示,價值共2514元),行竊之地點(賣場內)及方式(徒手竊取並藏放於包包內),及其犯後態度(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填補(竊得之物業經發還000,贓物認領保管單參照),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現年39歲,其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五、被告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贓物認領保管單參照),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1│3D眼彩盤PK-1│1個│323元│├──┼──────────┼──┼─────┤│2│惹我眉筆│1個│74元│├──┼──────────┼──┼─────┤│3│ 媚比琳 眼彩盤雀而喜│1個│383元│├──┼──────────┼──┼─────┤│4│媚點亮彩純色修容餅│1個│267元│├──┼──────────┼──┼─────┤│5│媚比琳BB氣墊粉蕊02│1盒│425元│├──┼──────────┼──┼─────┤│6│ZA潤色CC霜│1個│347元│├──┼──────────┼──┼─────┤│7│媚比琳BB氣墊01│2個│1088元│├──┼──────────┼──┼─────┤│8│ZA潤色CC霜│1個│347元│├──┼──────────┼──┼─────┤│9│ZACC棒-透亮色│1個│320元│├──┼──────────┼──┼─────┤│10│ZA時尚小顏頰彩│1個│270元│├──┼──────────┼──┼─────┤│11│ZA唇膏RD444│1個│318元│├──┼──────────┼──┼─────┤│12│ZA唇膏RK332│1個│318元│├──┼──────────┼──┼─────┤│13│ZA唇膏RK444│1個│318元│├──┼──────────┼──┼─────┤│14│DVD$199強檔院線片│1片│178元│├──┼──────────┼──┼─────┤│15│學者經典電影系列│1片│99元│├──┼──────────┼──┼─────┤│16│ZL72-W修正筆│1支│89元│├──┼──────────┼──┼─────┤│17│36K計算紙(3本裝)│1組│50元│├──┼──────────┼──┼─────┤│合計│││5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