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斌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6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5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