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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