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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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3號再審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綱維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蔡慧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葛賢鍵 等聲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主張廢棄之99年8月17日本院98年度整字第1號確定裁定,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