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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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8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應自96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應更正為「應自96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理由欄二、所載「應自96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係誤寫,應更正為「應自96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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