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910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