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780號聲請人甲○○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7張。
二、聲請人誤將事實理由欄內本票發票人之姓名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