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64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被告甲○○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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