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