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58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所為之北監蘆字第裁46-AR0000000號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北市警交大字第AR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機器腳踏車駕駛人,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處罰鍰新臺幣陸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壹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8年3月25日傍晚5時30分許,行經臺北市○○路○段時,因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員警拍照採證後,製單對於該車所有人即異議人逕行舉發,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上開路段規劃設計不良,由承德路2段至1段之車道寬度不同,只要由承德路2段之慢車道騎車直行,必然會進入承德路1段「禁行機車」之車道。且異議人於行經該路段時,前方適有一輛計程車阻擋該車道上之「禁行機車」之標線,加以異議人對該路段不熟悉,無法預知該車道有標示「禁行機車」之標線,異議人根本不及反應。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處
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之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第1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同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4項亦各有明文規定。
四、經查:
㈠、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98年3月25日傍晚5時30分許,行經臺北市○○路○段時,因違規行駛於禁行機車之車道,經執勤員警採證後逕行製單舉發等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8年4月2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R0000
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採證照片1張附卷可稽,異議人於異議狀內對於上開違規情節亦不爭執。
㈡、異議人固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臺北市○○路○段至2段道路之現場圖及照片為證,惟觀諸上開採證照片及異議人所拍攝之現場照片,本件異議人所騎乘之機車行經之處,其車道上噴有「禁行機車」之黃色字樣明顯易見,該車道既設有「禁行機車」標線供駕駛人遵循辨識,而異議人為合法領有駕駛執照之人,本應隨時注意及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不得以其對於路況不熟悉而據此免責。再細觀採證照片,異議人所騎乘之機車並未緊隨於前方之車輛,其辯稱路面上之標線遭前方車輛阻擋云云,實難遽信。且依採證照片所示,異議人之機車恰行駛於該禁行機車道之「禁行機車」之黃色字體上,縱認上開「禁行機車」之標線原遭前方車輛遮擋,致異議人不及行駛於規定車道內,惟異議人既已騎乘在「禁止機車」之字樣上,應已足知該車道係機慢車禁行之路段,惟異議人之機車仍往前直行,並無何偏向欲駛回規定車道之舉動,異議人前揭機車之四周亦無因其他車輛之緊迫,致使異議人須騎乘於禁行機車道之情,足認異議人並無事實上不能遵守前開規定之情狀,是異議人對其在禁行機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揆諸上開規定,其違規行為自應受罰,至為明確。異議人雖另辯稱現場道路設計失當云云,惟機車行駛車道之規劃或調整,應由道路交通主管機關為之,異議人如認系爭道路路段或車道之規劃不當,自可向交通主管機關建議,再由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調整或改善,異議人於車道調整或變更前,仍不得隨意行駛於禁行機車之車道上,以免與汽車爭道或與其他遵行標誌、標線之車輛發生碰撞而危害交通安全,異議人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前開違規事證已足堪認定。然原處分機關僅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規定裁處罰鍰600元,而漏未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尚有違誤。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處分既有上開不當,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期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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