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外,更正犯罪事實中所載「中國大陸」為「大陸地區」,「出國」更正為「出境」。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刑事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刑事合議庭。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8718號被告甲○○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役齡男子,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96年5月3日,向戶籍地之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以觀光名義申請出境,經核准後於96年5月6日出境中國大陸,依規定應於96年6月20日前返國,惟其出境後,屆期並未返國,經臺北市信義區公所於96年7月24日以北市信兵字第09631716900號函請甲○○之母 方雯 催告其返國完成後續徵兵處理;於97年1月7日、
97年6月11日及97年7月9日,3度通知97年役男徵兵檢查,應於97年5月28日、97年7月2日及97年8月14日至國軍松山總醫院接受役男徵兵體檢,因其出國滯留未歸,致仍未能如期到檢繼續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據被告母親方雯到庭證稱:被告目前在北京讀大學等語,及卷附之被告入出境資訊查詢單,足徵被告96年5月6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臺灣,此外,復有役男出境申請書、逾期未歸名冊、臺北市信義區公所96年7月24日北市信兵出境字第09631716900號函、送達證書、97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臺北市信義區公所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張貼門首照片、徵兵檢查名冊在卷可佐,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檢察官莊俊仁
林彥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宜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