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
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戊○○○被告乙○○
昆熹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右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楊智勝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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