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現因慢性精神分裂症致心神喪失,已據現在照顧被告之甲○○具狀 陳明 在卷,且被告另案因其妻 鄭碧輝 聲請禁治產宣告,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禁字第九一號案送請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精神狀態,該院於作成精神鑑定意見認定「被告乙○○於八十六年因精神病住院接受治療,其後雖規則追蹤治療,但持續有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自閉性思考及幻聽等精神病症狀;其日常生活鬆散,自我照顧能力差;控制能力不佳,常受症狀干擾而出現不適切之行為,判斷力及解決問題能力應已明顯受之影響。其後雖曾接受規則治療,但其於鑑定當日仍呈現明顯之精神分裂症,鑑定時其精神狀態已達於心神喪失,完全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有該院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函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份附卷可稽,堪信被告現已心神喪失,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