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范衡生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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