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原告鳳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麗雲 律師被告領紡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方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