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清海 律師被告乙○○住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點五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