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