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萬枝
錢文土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仟翼 律師被告 錢又上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 律師被告 黃俊維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 律師
梁育純 律師被告 錢阿秋 選任辯護人 王聖舜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錢萬枝、錢文土、錢又上、黃俊維、錢阿秋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錢萬枝、錢文土、錢又上、黃俊維、錢阿秋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郭惠玲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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