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56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卓恩婷
被   告  黃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玖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王芷鈴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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