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來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剪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清來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剪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蔡清來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67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之剪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實施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宛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