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740號債權人極品音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中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債務人許中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