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附民原告 趙蕙蘭 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詹憲毅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何信儀

法官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儒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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