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5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4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邱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金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