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丙○○
乙○甲○○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丁○○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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