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代理人 陳盈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國盛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樹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炳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