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李忠儒
被   告  陳清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一0三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上午八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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