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一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