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0號聲請人 葉士熠 非訟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蘇哲男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9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51×10=4,59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所列臺灣銀行現存實際債權數額54,000元,該筆債務為聲請人擔任子女助學貸款保證人所生保證債務,又由聲請人所提供之綜合信用報告中顯示,該筆債務之主債務人皆有如期還款,請說明是否仍將該筆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確定判決書等執行名義)。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如調解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若有不同,亦請釋明,並提供相關證明。另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收入除任職於專利商標事務所之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若有,亦請提供相關證明。(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七、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㈠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
8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㈡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10月20日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㈢保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01│││││││││├──┼───┼────┼───┼────┼────┼──────┼───────┼─────┤│02│││││││││├──┼───┼────┼───┼────┼────┼──────┼───────┼─────┤│03│││││││││└──┴───┴────┴───┴────┴────┴──────┴───────┴─────┘
3.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㈣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㈤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調解時曾提出目前承租處之租賃契約,惟該租約已於110年10月23日到期,故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九、請聲請人提供聲請人本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稱聲請人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前兩年總收入為87,458元,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總額為449,280元,請說明其中不足額之部分係如何負擔?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